「人是高貴的,但也是沉淪的,對愛和理性所要求的一切,常感無能為力,有時甚至不想去履行。」(p.27 基督教與現代民主發展)

對於課程所指定的兩篇文章,閱讀後所察覺的重點,都是在討論人的「原罪」和人道德之間落差,人本身是否是能夠被相信的,這個問題似乎又再度提起了法律的必要性,我們在舊約聖經中的創世紀可以看見,上帝經常和亞當與夏娃的後代,有就是人,訂定約定,似乎就存在著一種對於人性的不確定感和需要一種具體(如文字)的制衡,而一種所謂的幽暗意識的觀念,或許老早就從這樣人和上帝的互動開始了。

用法律的手段去制衡人所擁有的幽暗意識,或說是對抗人潛在一定的會有的犯罪因子,其前提或許正猶如Hamilton所說的:「我們應該假定每個人都是拆爛汙的癟三,他的每一個行為,除了自私,別無目的。」看到這裡,自己不禁想問,是否用這樣一個同低的假設對於一些自律得較好的人來說是種不公平,但或許又該回到邏輯上的起始點,人是有罪的!

課本上的那篇文章對尼采和馬克思的「政治」理念做了一個簡單的闡述,尼采以一種自然神論者的觀點去看待人和神的角色互換,還記得尼采的那句「上帝已死!」道出的,或許就是一種對於自身的覺醒的呼喚,他會如同課本上所說的否定愛的存在,也就是相對的肯定愛是從上帝而來,或許法治的進化和必要性,也就來自人的幽暗面;而馬克思,則是用一個無神論者的角度看著人類的進化,用人去肯定人的價值,用物質去提昇人的本身,而法律的進化能力,則來自物質和人需求上的合理分配,這樣的概念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問題就在於,人難道一開始都是一張白紙嗎?那麼善與惡這樣的相對觀念又從哪裡來?這大概不能就用。「偶然」兩個字帶過吧,馬克思提出的,從課本上看來,就像是一個沒有開頭的結果。

而關於「神人」和「人神」的觀念,不過是種宣傳家的手法,單為某種目的,和配合人的某種需求而來,其間微妙的關係,是乎是種最基本在政治上上位者和人民在參與上的互動,上位者的「慾」和人民的「求」之間的奇妙關聯。

Madison說:「如果每一個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政府的意涵就如同法律,是人性幽暗面的需求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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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與昏睡中的呢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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